(2014)章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兵与张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兵,张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贾兵,男,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术静,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杰,男,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嘉新,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赵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振,男,生于1987年10月18日,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兵诉被告张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兵负担。审 判 长 宋 伟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忠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