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蒲建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建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00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静园路871号附1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556-9。法定代表人崔波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全,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蒲建碧。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建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润心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栋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