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历某,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厉成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