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书锋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锋,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737号原告:李书锋,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110219890727009X)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重。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黄兴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锋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锋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书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