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法定代表人路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腾飞,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