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孟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康世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长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