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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兴伟和王玖连与姬玉振和张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伟,王玖连,姬玉振,张克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76号原告胡兴伟,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长江路。原告王玖连,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姬玉振,男,成年人,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王庄村姬庄组。被告张克芳,女,成年人,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胡兴伟和王玖连诉被告姬玉振和张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在法庭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二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兴伟和王玖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张治菊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爱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