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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阳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阳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王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962号原告成都双流阳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塔桥村四、五社。法定代表人李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流阳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流阳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成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