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65号原告相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辛双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琛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