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培与被告梁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培,梁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王培培,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彦昌、白洁,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晶晶,女,31岁。原告王培培与被告梁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培委托代理人韩彦昌、白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晶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培培诉称:2011年9月12日晚,被告梁晶晶因急需用钱,原告借给被告梁晶晶18000元,因关系好未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梁晶晶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梁晶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培培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移动通信缴费发票一张,拟证明1346692****是被告梁晶晶使用的手机号码。2.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4月24日,原、被告之间先后约140条的短信记录,拟证明原告王培培向被告梁晶晶催要借款,被告承认但未归还的事实。其中在2014年3月18日19点45分,被告短信“钱还没给呢!我不是拖着不给你,我是真紧张!……”,2014年3月18日19点50分被告短信“老王钱一给我就给你送过去……我不欠别人钱!就你一个”证明被告欠款事实。2014年4月12日17点29分,原告短信“姐,你在哪里,借给你的18000元已经三年多四年了!我真的紧张,你先给妹子点,让妹子渡过难关吧!”2014年4月24日15点38分被告短信“你不打电话了!五月就把钱给了”2014年4月24日15点39分原告问“五月什么时候?”2014年4月24日15点41分被告回复说“具体没说!就说五月一定给”原告再问“老是说给,能有个准话吗?”2014年4月24日15点43分被告回复说“五月他再不给我就想法都给你”拟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18000元的事实,且承诺在2014年5月还清欠款。对原告王培培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梁晶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短信内容,可证实该借款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梁晶晶未到庭,未做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12日,被告梁晶晶因急事向原告王培培借款18000元。原告王培培(手机号1539259****)与被告梁晶晶(手机号1346692****)就上述款项归还问题多次进行短信协商,其中2014年4月12日17点29分,原告发给被告短信“姐,你在哪里,借给你的18000元已经三年多四年了!我真的紧张,你先给妹子点,让妹子渡过难关吧”。2014年4月24日15点38分被告梁晶晶回复短信“你不打电话了!五月就把钱给了”。2014年4月24日15点39分原告问“五月什么时候?”2014年4月24日15点41分被告回复说“具体没说!就说五月一定给”原告再问“老是说给,能有个准话吗?”2014年4月24日15点43分被告回复说“五月他再不给我就想法都给你”。此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对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原告虽没有书面借据,但根据原、被告之间100余条的短信协商还款情况,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认定原则,可认定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存在。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8000元及从起诉之日算止还款之日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培培借款一万八千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8日起付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梁晶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浩附:一、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