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砚国化肥农药经销处诉被告代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砚国化肥经销处,代云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前 郭 县 白 依 拉 嘎 乡 砚 国 化 肥 农 药 经 销 处 诉 被 告 代 云 志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砚国化肥经销处。经营者李砚国,男,现住前郭县。被告代云志,男,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砚国化肥农药经销处诉被告代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砚国化肥经销处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砚国化肥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