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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维林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739号原告张维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翱,男,汉族。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久旭。委托代理人刘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林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