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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郭银磊与谢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磊,谢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郭银磊,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学新,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吉安,市民。委托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磊与被告谢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磊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银磊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温培忠人民陪审员  段玉梅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