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侑泰鞋业有限公司与钟开友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侑泰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初字第20号原告:广州市侑泰鞋业有限公司,住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何赞秋,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玲,是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英健,是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吴黎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xx,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钟开友,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侑泰鞋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在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侑泰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侑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汉彬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