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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裕华与颜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裕华,颜振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蔡裕华,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颜振权,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裕华与被告颜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裕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裕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九百元,由原告蔡裕华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育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