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宗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宗武,刘苏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一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宗武,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汉国,系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苏龙,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第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宗武、刘苏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宗武及其辩护人黄汉国、被告人刘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中午12时50分许,被告人郑宗武纠集被告人刘苏龙,两人窜至本市浔阳区花园大酒店附近,被告人郑宗武以谈土地承包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某约至该酒店附近大厅,因被告人郑宗武曾对张某某心存怨恨,且双方未就土地承包一事谈拢,为报复张某某,被告人郑宗武遂指使被告人刘苏龙手持两把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郑宗武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宗武、刘苏龙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宗武、刘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桂某某的证词、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监外执行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宗武系累犯,经查,被告人郑宗武于2007年1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于2007年12月26日因患疾病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至今。被告人郑宗武犯故意伤害罪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距贩卖毒品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尚有三天,被告人郑宗武的行为应属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故被告人郑宗武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郑宗武系累犯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宗武、刘苏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宗武、刘苏龙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宗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宗武、刘苏龙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苏龙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宗武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宗武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宗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郑宗武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天,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三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被告人刘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景人民陪审员 陈尚硼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梦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