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福蓉与戈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蓉,戈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3591号原告赵福蓉。被告戈乔。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蓉诉被告戈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蓉撤回对被告戈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