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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6615-4。法定代表人吴志安,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