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7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8,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路镇勤益村3队,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诉讼代表人顾丹,女,30岁,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顾某某。辩护人陆卫钢,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顾丹、被告人顾某某以及辩护人陆卫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起,被告人顾某某为使其负责经营的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某公司)少交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邱某某(另处)虚开得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陆涵工贸有限公司共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563,675.19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115,824.81元,均已由炬某公司入账并全部申报抵扣。2014年11月、12月,被告单位炬某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对上述抵扣税款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2015年1月5日,被告人顾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邱某某的证言,涉案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财务明细账、分类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110,000余元被骗,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顾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炬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案发后均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炬某公司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依法可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顾某某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炬某阀门配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顾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康 英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