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李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李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王艳丽,女,汉族,1988年3月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耀华,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诉被告李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收取481.5元,由原告王艳丽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