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忠龙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杉馨家具厂、韩立山、韩能能、范亚菲、陈梅、黄昆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顺德-执行裁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龙,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杉馨家具厂,韩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龙,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杉馨家具厂,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区。负责人韩立山。被执行人韩立山,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区xx角,公民身份号码xxx。担保人韩能能,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担保人范亚菲,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担保人陈梅,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担保人黄昆,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2014)佛顺法陈执字第396号案即申请执行人李忠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杉馨家具厂、韩立山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忠龙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杉馨家具厂、韩立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韩能能、范亚菲、陈梅、黄昆以其全部财产对本案的债务提供保证,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依法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清偿本案债务。担保人韩能能、范亚菲、陈梅、黄昆亦向本院出具了《执行担保书》。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杉馨家具厂、韩立山支付了执行款140000元,余款159000元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担保人韩能能、范亚菲、陈梅、黄昆的银行存款,或执行担保人韩能能、范亚菲、陈梅、黄昆的其他财产,以清偿(2014)佛顺法陈执字第396号案件债务159000元及利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惠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