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法执字第2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钟延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延才,巴彦淖尔市中泰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950-1号申请执行人钟延才。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继斌,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钟延才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中泰锦程工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光宇判决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