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兰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120号原告兰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兰某诉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