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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执字第1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126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2013年9月至判决确定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租金、滞纳金(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每月租金按28068元计算,2014年7月开始每月租金按29752元计算)及违约金8420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等值人民币50万元为限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