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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魏广金与郝雄伟、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金,郝雄伟,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13号原告魏广金。委托代理人杨简铭,神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郝雄伟。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向东,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林,该公司职工。原告魏广金与被告郝雄伟、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广金的委托代理人杨简铭、被告郝雄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广金诉称,2014年6月30日18时10分,被告郝雄伟驾驶重型半挂车,此车系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忻州团体业务部投保,被告郝雄伟在沿省道3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马五线57km+700m处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魏广金相撞,造成原告人肩部、右下肢及胸部、头部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神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公交认字[2014]第00019号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郝雄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魏广金受伤后,经神池县人民医院、朔州市人民医院、太原长城外科医院等治疗后,病情已趋稳定,经山西省五寨县司法鉴定中心晋五寨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0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原告魏广金右肩部为十级伤残,右下肢为九级伤残、胸部为八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7874.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郝雄伟辩称,对事故责任无异议,本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事故发生后已垫付55700元,此款应在保险赔付后由原告返还。本次事故造成本车另一合伙人受伤,住院8天,花医药费2535.3元、误工费每天200—500元、护理费640元、生活费400元、营养费400元、停运损失30天,每天1500元—2000元,车损11960元、施救费3000元,以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该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主车有交强险12.2万元、商业三者险50万,挂车商业三者险5万。驾驶证、行驶证均有效,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医药费10000元,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一、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调解终结书;三、神池县人民医院、朔州市人民医院、太原长城外科医院的住院、出院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医药费发票、门诊发票、费用清单、检查单据和外购药证明;四、原告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购房合同;五、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用票据;六、交通费用票据;七、通讯费用票据;八、住宿费用票据;九、伤情鉴定费用票据。原告请求赔偿明细为:医疗费152267.31元、残疾赔偿金2694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563元、护理费48900元、误工费4401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3455元、通讯费300元、住宿费452元、必要生活费832.5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5458元、自行车损失费300元、伤情鉴定费400元等共计557874.41元。被告郝雄伟针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同时辩称对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也没有意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针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对事故认定、医药费用、户籍证明、司法鉴定及鉴定费均无异议,对通讯费证据有异议。同时辩称,原告的医药费项目中有两张外购药票据,不应计算,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为22456元,标准不对,没有工作证明,应按农业户口计算。被扶养人是原告岳父、岳母,不是原告应扶养的,对护理费认为住院期间双人,出院后一个人,但标准应为服务业75元。误工费认为按81.26元农民工计算。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认可,对交通费住宿费请法院酌定,对通讯费、陪侍人员生活费不认可,鉴定费保险公司不赔付。被告郝雄伟提供的证据有:一、保险单3份;二、垫付医药费用单据八支。原告魏广金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认可。被告中车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对以上证据也无异议,表示认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口头称垫付过原告10000元医药费。原告魏广金和被告郝雄伟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结合质证意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6月30日18时10分,被告郝雄伟驾驶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晋H518**—晋HP8**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3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马五线57km+700m处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原告魏广金相撞,造成原告魏广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2014)第00019号认定书认定:被告郝雄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魏广金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神池县人民医院、朔州市人民医院、太原长城外科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医药费152266.31元,出院后经山西省五寨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059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原告魏广金右肩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胸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休息期为180—270日、营养期30—90日、护理期90—150日,后续医疗费为11758—15458元。被告郝雄伟驾驶车辆系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车辆,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2.2万元和5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另查明,原告魏广金,居住在神池县龙泉镇怡苑花园B区3号楼4单元402室,以打工为生,事故发生后,被告郝雄伟垫付原告557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垫付原告1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郝雄伟驾驶自己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车辆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郝雄伟作为车主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郝雄伟所辩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另一伤者和车辆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确认如下:一、医药费152266.31元;二、后续治疗费15458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46天25元=1150元;四、营养费90天50元=4500元;五、护理费46天2人27476/365+(150天-46天)27476/365=14754元;六、误工费270天29661/365天=21941元;七、鉴定费3000元;八、伤情鉴定费400元;九、残疾赔偿金22456元20年33%=148209.6元;十、精神抚慰金10000元;十一、交通费3331.6元;十二、住宿费452元;十三、自行损失酌情支持300元;上述费用共计375762.5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72362.51元,由被告郝雄伟承担3400元,两被告已垫付的55700元和10000元应折抵赔款后,由原告退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付原告魏广金362362.51元;二、由被告郝雄伟赔偿原告3400元,已垫付55700元。下余52300元由原告退还被告郝雄伟;三、以上确定的赔偿数额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8元,由被告郝雄伟负担6390元,由原告负担27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宇红陪审员  王淑英陪审员  刘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