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洪渭平与富阳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渭平,富阳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洪渭平。被告:富阳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军。委托代理人:汪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渭平诉被告富阳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渭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渭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渭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洪渭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