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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天著、杨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冯天著,杨慧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郑达云、梁雁莹,该公司职员。被告:冯天著,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被告:杨慧霞,女,1957年1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天著、杨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青花审 判 员  吴立和人民陪审员  梁加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