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天著、杨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冯天著,杨慧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郑达云、梁雁莹,该公司职员。被告:冯天著,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被告:杨慧霞,女,1957年1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天著、杨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青花审 判 员 吴立和人民陪审员 梁加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