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石民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IT时代周刊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年石民初字第02006号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70号220室。法定代表人钱永强,董事长。原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工业区路3号3035室。法定代表人龚海燕,董事长。原告北京世纪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工业区路3号3034室。法定代表人龚海燕,董事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芳,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昱,男,41岁。被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胡浩民,社长。委托代理人赵占领,北京市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钰,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花千树公司)、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花千树公司)、北京世纪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喜鹊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芳、张昱,被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以下简称IT时代周刊)之委托代理人赵占领、罗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花千树公司、北京花千树公司、世纪喜鹊公司诉称,世纪佳缘是成立于2003年并首家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中国在线婚恋交友平台,三原告系世纪佳缘网站的所有人和实际运营管理人,2012年11月30日,《IT时代周刊》刊发罗维秋、扈东玲、周霞的署名文章《我们在婚恋网站被骗了》,《IT时代周刊》以封面新闻的方式发表,作者以新闻调查方式行文,误导读者认为文中描述的情况都是真��的,其实,文中记述的很多事件与事实不符,有些甚至是公然的诽谤,该文章侵犯了原告世纪佳缘的名誉权,损害了原告的商誉,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要求原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诉讼请求:1、广东IT时代周刊社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删除相关的网页链接,在《IT时代周刊》上赔礼道歉,道歉的版面和位置应该与侵权的版面和位置一致;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经济损失。被告IT时代周刊辩称,《IT时代周刊》刊发的《我们在婚恋网站被骗了》一文,对世纪佳缘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不存在对世纪佳缘的诋毁、诽谤等行为,也未造成实际损失,并不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北京花千树公司、世纪喜鹊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具备增值电信业务资质只有上海花千树公司,而北京花千树公司、世纪喜鹊公司都不具备相应的电信业务资质,世纪佳缘网站所有公司系上海花千树公司。第二,被告对于世纪佳缘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诋毁诽谤的行为。第三,从损害结果而言,原告并未遭受实质性损害,没有因为文章的发表而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用户数量的降低,也没有造成商业机会的损失。第四,从因果关系而言,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不能证明因被告行为出现新注册用户减少,活跃度降低、注销用户增加或者丧失商机,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文章的发表是唯一的影响因素,就其社会评价而言,其作为一种综合的、主观的评价,原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也不能将文章发表这一因素从众多影响社会评价的因素中分离开来。经审理查明,世纪佳缘网站(www.jiayuan.com)是由上海花千树公司所有的在线婚恋交友平台,北京花千树公司和世纪喜鹊公司作为和上海花千树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向上海花千树公司提供网站技术支持、产品运营、销售、线下服务等相关服务。被告认为北京花千树公司、世纪喜鹊公司均不具备相应的电信业务资质,亦非世纪佳缘网站的所有权人,故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为此,被告提交了世纪佳缘网ICP备案信息网络截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世纪佳缘网站上的公司介绍网络截图各一份,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认为,上海花千树公司为世纪佳缘网站的CPI持有人,但是另两家公司均向网站提供销售服务和技术服务,且涉案文章中简称为“世纪佳缘”,故应当���对三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为此原告提交了招股说明书电子版一份,证明原告三原告拥有相同的股东身份和股权比例。被告在由其编辑出版的《IT时代周刊》的2012年第22期第32至39页刊登了一篇题为《我们在婚恋网站被骗了》的文章,并将该文章作为封面故事在该期杂志封面予以介绍,原告主张该文章中以下六项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第一项,编者按中有如下内容:在近一个月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在“严肃婚恋”、“实名制”的外衣下,世纪佳缘、百合网、珍爱网等婚恋网站已成为滋生骗子的温床,金融诈骗、巨额骗婚等各种名目诈骗案件不计其数,而不断上演的各种闹剧如一夜情、情色交易、酒托、花篮托等,甚至可以合成一部《性,谎言和录像带》。在这里,男女间的感情成为诈骗的筹码最终的目的都指向了金钱与欲望。第二项,第三章“模糊的定位”小标题下有如下内容:“这个案子中,法官可能收受了世纪佳缘的贿赂,他们都是睁眼说瞎话,这个案例可能成为很多老百姓打官司的一个范本,这个案例要害多少人,要给这个市场多少误导,都是不可估量的,所以这件事情我很气愤。”时隔一年,上海婚介协会会长周珏珉谈起该案依然愤慨。第三项,第35页有如下内容:曾在世纪佳缘工作7年的华南区副总程勇生对《IT时代周刊》表示,“以不严肃或诈骗为目的的会员占婚恋网站用户的比例达到四成。”第36页有如下内容:在世纪佳缘上市时,有媒体报道,在其后台,显示有超过260万的黑名单。世纪佳缘华南区前副总程勇生表示,现在肯定不止这个数目。第四项,第36页有如下内容:据《京华周刊》报道,刘勇曾是一家洗头房的老板。几年前,刘勇盯上了世纪佳缘这个平台,应为他听说这里有海量用户,而且风险低。刘老板在世纪佳缘上注册了许多比较有诱惑力的名字,然后上传性感、露骨的照片……就向同城男士发信邀请。……开始“交易”。第五项,第37页“幸福”产业的生财之道小标题上面有如下内容:国家财政部表示,截止到今年6月份,已经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婚恋网站通过技术手段引用该数据库,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隐婚、重婚案件的爆发。第六项,第36页第2章“骗局无法遏制”下有如下内容:记者通过百度搜索“世纪佳缘诈骗”关键字,得到相关结果约471万个,谷歌搜索结果为37.6万个,如果这些关键字后面都是一个被骗案例,那么,以百度的数据做一个不严格的推算,在世纪佳缘上受骗的人群已接近它的活跃户数。庭审中,三原告提交了发行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IT时代周刊》一份,被告就上述报道内容不持异议,并出示了《中国经济周刊》刊发文章《世纪佳缘会员受骗案件频发婚恋网站有没责任?》网络截图、中国新闻网刊发文章《世纪佳缘因征婚虚假信息遭遇女会员集体诉讼》网络截图、光明网刊发文章《“婚恋网站诉���第一人”刘擎:将赴美起诉世纪佳缘》网络截图、周钰珉新浪微博截图、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文章《世纪佳缘龚海燕:从05年拒绝收购到2100万用户》网络截图、京华时报刊登文章《婚恋网世纪佳缘称“一夜情”猎场》网络截图、人民网刊发文章《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全国联网》网络截图等相关证据以佐证其相关报道具有事实依据,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每日经济新闻刊发文章《世纪佳缘会员频受骗婚恋网站监管存空白》网络截图、周钰珉采访录音内容文字记录,原告对此两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被告提交了中国法院网文章网页打印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原告网站上的公司介绍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世纪佳缘网站上存在的诈骗案例及事实,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称被告所有的网站上(域名www.ittime.com.cn)设有相关链接供读者点击并阅读涉案文章,原告提交了涉案文章搜索结果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文章被多次,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认可在其网站上设有该链接发表涉案文章,但其他网站的转发行为未经被告授权,与其无关。此外,被告提交了其总编室向世纪佳缘发送的稿件核实邮件网络截图及世纪佳缘网站公关部经理王丹的微博地址,该邮件的内容为:尊敬的企业负责人:我社近期即将出版的《IT时代周刊》内,有一篇涉及贵公司的相关内容的文章,为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的新闻宣传纪律,客观公正地报道��实真相,现将相关稿件发至贵公司审阅。因出版在即,请贵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17点前给予书面传真或电邮回复,如逾期收到贵公司回复,将视为默认处理,我们将会予以刊登,多谢合作……该邮件的发送日期为2012年11月13日,收件人为“wangdan”,标题为《IT时代周刊》即将刊发稿件,征询意见回复。原告称该文章虽然落款为IT时代周刊,但无法看出其发件人且该邮件中所称不回复即视为默认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500000元经济损失,包含股价降低损失30000元、因客户解约造成损失约370000元、律师费用和差旅费142000元。为证明损失,原告提交了世纪佳缘2013年第一季度财报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案款网银转账凭证、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律师函退赔清单、原告与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被告对世纪佳缘2013年第一季度财报摘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股价与客户增幅降低原因受多重因素影响,且原告认可其主要经营地点为国外,国内发行的期刊对其经营无影响,原告提交的律师函、诉讼材料仅能证明原告网站存在违法行为,不能证明与本案文章刊发有关。原告未举证证实上述证据与涉案文章的关联性。被告称差旅费和律师费与文章发表与否无关。上述事实,有《IT时代周刊》、世纪佳缘网站运营主体说明、世纪佳缘网ICP备案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截图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主体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及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及法人的名誉。上海花千树公司为世纪佳缘交友网(域名www.jiayuan.com)的所有者故具有承载“世纪佳缘”为指代名称的名誉权主体资格。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花千树公司、世纪喜鹊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二公司即使为上海花千树公司的股东,其与上海花千树公司亦为相互独立的主体,不能基于二公司向世纪佳缘网站提供销售服务和技术服务这一合同关系而在本案中获得与网站所有人相同的权利义务,且涉案文章中简称的“世纪佳缘”,与二公司名称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无直接的字面指向性,致使读者误认为“世纪佳缘”即为以上二公司或为二公司所有的网站的可能性较小,故本院认为北京花千树公司、世纪喜鹊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本案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应由上海花千树公司享有或承担。被告证实文章部分内容系引用其他报道或他人言论,但从新闻素材的组织角度,文章比较集中地援引了对世纪佳缘网站的否定评价,缺乏相反立场的观点,可能对读者产生倾向性的引导,并影响相关公众的独立判断。且在其编者按中对世纪佳缘网站的评论中有“已经成为滋生骗子的温床”、“在这里,男女间的感情成为诈骗的筹码最终的目的都指向了金钱与欲望”等言论,且以上言论中,“滋生骗子的温床”、“诈骗的筹码”等语言均含有侮辱性与贬损性,并使用了“已经成为”、“都指向”等具有绝对含义的字眼,被告称上述结论的得出有相关案例作为支撑,本院认为,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因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处罚或取缔,而个案的发生不足以得出上述绝对性结论,故上述编者按的内容明显是对世纪佳缘网站的贬损性评价,且以上不当言论均已对外传播,故构成对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被告称其曾向世纪佳缘发送邮件核实文章内容在并未得到对方回复的情况下仍将文章予以刊发,被告主张在该邮件中已经写明如对方不回复即视为对文章内容的默认,该邮件内容的形成系被告的单方行为,如对方不回复即视为对文章内容的默认并非原、���告双方约定且于法无据,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案情,本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事实成立,理应删除相关文章,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侵权文章的发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所提交的证据亦缺乏对本案侵权内容的针对性,故不能作为本案损失认定依据。就赔礼道歉的方式、场所、持续时间及赔偿损失数额,根据事件情况、侵权程度、传播影响,本院酌情认定在《IT时代周刊》显著位置发表致歉声明、删除相关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IT时代周刊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其网站上的侵��文章《我们在婚恋网站被骗了》;二、IT时代周刊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IT时代周刊》杂志上发表对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道歉信(道歉信内容及具体刊登版面须经本院核准,若拒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IT时代周刊社承担);三、IT时代周刊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四、驳回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由���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其中一百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IT时代周刊社负担一百一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辉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人民陪审员 郭凤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