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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房起万与王明云、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起万,王明云,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房起万,农民。被执行人:王明云,农民。被执行人:王金龙,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房起万与被执行人王明云、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7331元,诉讼费370元,执行费92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