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19号原告谷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3日。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日。原告谷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2月18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甲;2006年6月14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乙;2009年6月27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婚后由于原、被告年龄相差过大,被告对原告不信任,时常怀疑原告与其他人有染。2012年双方再次为此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为证明自己清白,曾喝农药求死,被救后被告不思悔改,仍怀疑原告,且不允许原告与其他男人说话,如有发现,被告就动手殴打原告,并长期把原告锁在家里,多年来原、被告夫妻间早已没有信任,原告已经对被告产生了深深的恐惧感,夫妻感情也已荡然无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大儿子陈某甲、小子儿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陈某丙由原告抚养,双方均有探视权,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1、孩子们小;2、原告不想种地和我发生矛盾,她才提出离婚,原告诉状中说的都不是事实,原告离婚的目的就是不想种地。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个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明;2、原、被告三个子女的身份信息;3、原、被告结婚证明。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订婚,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12月18日生育长子陈某甲,2006年4月14日生育次子陈某乙,2009年6月27日生育女儿陈某丙。2007年11月19日,原、被告在宜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有时也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2月8日(正月初九)原告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订婚,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两男一女三个孩子,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能够珍惜原有的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高峰人民陪审员 李线宜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运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