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杨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利荣,个体,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利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利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利荣所有的东风风神牌小轿车一辆(车号:蒙lyy525)。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