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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杨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利荣,个体,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利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利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利荣所有的东风风神牌小轿车一辆(车号:蒙lyy525)。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