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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非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与太原市晋源区青龙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太原市晋源区青龙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源非诉执字第2号申请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新城。法定代表人王海全,局长。被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青龙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依据并国土资源晋源(处)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本院对太原市晋源区青龙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的名称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不一致,遂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并国土资源晋源(处)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边晓婷代理审判员  冯韶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