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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346号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古墩村砂子岗组。法定代表人李乐山,董事长。被告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杨新路252号。负责人许华荣,经理。被告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73号。法定代表人谈怀华,总经理。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保全费2257元,合计5512元,由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子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