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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任杰与张庆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杰,张庆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43号原告任杰,威远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银���,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凯,石家庄市承德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杰与被告张庆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任杰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人民陪审员  赵寒星人民陪审员  陈孝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