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钱某某、钱甲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钱甲,赵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2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被告人钱甲。被告人赵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钱甲、赵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钱甲、赵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月起,被告人钱某某、钱甲、赵乙明知他人在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X号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仍先后受雇为赌博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钱某某负责租借房屋及查账记账、现金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钱甲、赵乙负责上分、望风等活动。2015年3月9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对上述地点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钱甲、赵乙,并缴获各类赌博游戏机7台(其中2台为八联机)、上分钥匙及赌资人民币1,590元。同日,被告人钱某某至派出所门口打探情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钱某某、钱甲、赵乙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钱甲、赵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甲、王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赌博机认定书、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钱甲、赵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钱甲、赵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被告人赵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四、缴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