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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14,1105窦洪鑫与窦建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洪鑫,窦建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窦洪鑫,男,汉族。住址:唐县。委托代理人刘元庆,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云刚,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建辉,男,汉族。住址: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洪鑫诉被告窦建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洪鑫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洪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窦洪鑫告撤回对被告窦建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洪鑫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安彦生审 判 员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张建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