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14,1105窦洪鑫与窦建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洪鑫,窦建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窦洪鑫,男,汉族。住址:唐县。委托代理人刘元庆,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云刚,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建辉,男,汉族。住址: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洪鑫诉被告窦建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洪鑫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洪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窦洪鑫告撤回对被告窦建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洪鑫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安彦生审 判 员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张建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