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6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郭再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檀小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