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双龙迎客招待所与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双龙迎客招待所,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522号原告北京市双龙迎客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街*号。投资人王厚田,男,1961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中虎,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8号燕京汽车招待所101室。法定代表人孙建伟,总经理。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勇,总经理。原告北京市双龙迎客招待所与被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双龙迎客招待所与被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形成租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路48号院,故原告北京市双龙迎客招待所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起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胡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