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卢某某诉被告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卢某某,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谷某某,女,汉族,1965年生,住许昌县。原告卢某某,男,汉族,1950年生,住许昌县。被告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亮。住所:许昌县尚集镇开发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3年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卢某某诉被告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卢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要继续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谷某某、卢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谷某某、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闫长庚人民陪审员 胡海亮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