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尉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2015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浙AB28**号小型轿车在尉氏县大营乡大营村“金港国际”娱乐会所门口倒车时,被任某某举报。经血醇检验,梁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2.33mg/100ml,系醉酒驾驶。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尉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尉氏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尉氏县大营镇梁家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协议书、通话记录,尉氏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梁某某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