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僧志与平度市田庄镇韩家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僧志,平度市田庄镇韩家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朱僧志。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廖海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田庄镇韩家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韩家铺村。法定代表人崔宜军,村委主任。原告朱僧志与被告平度市田庄镇韩家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等。本案中,被告根据村两委通过的���韩家铺村村规民约”及村民代表、党员会议决定,收取原告“村规民约保证金”5000元,是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事项,村委会采取何种形式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是村集体内部管理事务,属村民自治范畴。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僧志对被告平度市田庄镇韩家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朱僧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新生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董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