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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国齐与刘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齐,刘国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刘国齐。被告刘国全。原告刘国齐诉被告刘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国齐以与被告刘国全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交纳210元,由原告刘国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