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学政,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雷蕾,系该行职员。被告:刘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后为5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天华打印:相丽华校对:王静2015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