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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红梅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99号罪犯李红梅,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9)晋市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以(2009)晋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红梅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劳动改造方面,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学习车间生产技术,作为小组长,很好地起到了传帮带作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梅的刑期从2013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10月24日止。该犯自2013年1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4月28日、6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30日、6月30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梅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