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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07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正丽,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熊加芳,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