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再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军与徐州有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军,徐州有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再初字第00007号原审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王平。原审被告徐州有源木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王军与原审被告徐州有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源木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邳民一初字第3244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0月18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邳检民建再(2013)10号民事检察建议书,认为王军与有源木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2008)邳民一初字第3244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建议本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邳民监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再审,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审原告王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有源木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邳检民建再(2013)10号民事检察建议书所主张的王军与有源木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本院(2008)邳民一初字第3244号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朱 莉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