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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孙国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催字第26号申请人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路8弄10、11号052幢。法定代表人∶孙国书,总经理。申请人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泗门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395017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宁波华尔实业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5月12日)壹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已出现,并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宁波江东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银银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