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利达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利达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法定代表人:马贵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田,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利达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文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虽然认定了涉诉的0.5亩土地是我合法租赁的土地,但却没有判决李文田拆除其在我土地上非法建造的房屋,而且我自己原有的四间房屋今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相当于法院强行认可了李文田所盖房屋合法存在,而且判决的2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远远不能弥补我公司的损失。(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钟远来与李文田签订的委托书是伪造的。(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按照一、二审判决,四间房屋及0.5亩土地相当于今后归李文田使用,一、二审判决赔偿的2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房屋和土地没有经过任何评估等,而且还由我来缴纳该0.5亩土地的租金。综上,利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文田建造二层房屋,侵犯了利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在利达公司同意以赔偿的方式解决该纠纷的情况下,综合查明的事实及实际情况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利达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利达公司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利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利达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马晓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