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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申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家蕊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孙家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申字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家蕊,沂源众昊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家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因运输合同纠纷引起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伤残等级,并依据该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标准,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依据该鉴定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进行调解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