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清诉被告嘎日迪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清,奇玉生,嘎如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文清,男,1963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奇玉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政府职工。被告嘎如迪,男,成年人,蒙古族,杭锦旗伊和乌素镇政府干部。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文清诉被告嘎日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嘎日迪以我妻子赛兴高娃名义从信用社贷款,给我出具本案中120000元的借据一支。后信用社将我妻子赛兴高娃起诉至法院,现本案正在执行阶段,等该案执行完毕后我和妻子赛兴高娃重新起诉被告嘎如迪追要被执行的垫付款。故申请撤回对被嘎如迪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嘎日迪的起诉。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